(阅读库www.yuedsk.com)(阅读库 www.yuedsk.com) 面对沈树人的一面之词,张学曾当然也不会直接听信,而是继续查问苦主董良的说法。
董良是个四五十岁的老者,当下演技颇佳地喊冤:
“冤枉呐!这董小娘子本已欠债多年,而且欠了好多家的银子。自董家主母死后,一直是我家帮衬着应付抵挡那些债主,董小娘子明明已经与我家约定典房委质,有密约在先,还望明查!”
张学曾一个画家知府,对这些复杂的律令细节也不是很懂,权衡之后,便跟师爷切磋。
刑名师爷徐友亮悄声支招:“老爷,此案斗杀人命之实已明,双方均无异议,关键便在如何认定这董家绣庄,在案发时究竟是属于董家、还是属于蔡家、还是属于沈家。
名正则言顺,只要名分一定,就好判定究竟是私闯民宅、伤人者护主心切,还是蓄意豪夺、殴伤人命。”
张学曾也悄声追问:“那你倒是说说,依大明律这董家绣庄当时是不是算沈家的了?”
徐友亮:“这自然需要老爷查验双方关于买人、典屋的契券、邻舍乡里的证词了。”
张学曾点点头,随后便是一番繁冗的司法调查程序。
最后果然如沈树人预料,按《大明律》,当时董家绣庄基本上算是交割给沈家了。
之所以加个“基本上”,是因为还有一丁点可以被抗辩的瑕疵。
那董良在看完双方契券后,原本也已面如死灰,但丧子之仇也让他思路爆发,情急之下扯住最后一根稻草:
“请府台明察!依《大明律》,纵然我家与董小娘子的契券不曾为邻舍乡里见证,但我家的契券毕竟在先。董小娘子对此心知肚明,她跟沈家立契时,难道不会告诉沈家?
所以,沈家这并不是‘事先不知已另有买主’,而是明知故犯、蓄意欺诈。这是他们设的局啊!后续的一切,怎能以‘户主心切、临时起意’而定?”
张学曾听了这番抗辩,心中也是纠结,又请教师爷,不想在这种大案上落下口实。
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:如果可以证明沈家并非“疏忽”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经与人有约在先、而是“明知故犯”,那依照《大明律》就还得承担一部分罪过。
用后世的人话翻译一下,那就是“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”,那也得是“善意第三人”。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,是不受保护的。
《大明律.户律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后世民法说得那么细,没解释为什么“公证契约优先”,只是直接给了个结论,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员自己推理。
就在双方争执暂时陷入拉扯时,终于轮到顾炎武发力了。
顾炎武今日客串沈树人的讼师,之前还没表现机会呢。
只听他取得张学曾允许后,开始慷慨陈词:
“请府台明察,这董良以他们家的密约在先为由抗辩,不仅违背《大明律》,也违背圣人之道,他说沈林事先知情、蓄意为之,更是纯属臆测污蔑。
朱子曰:一兔走衢,万人逐之。一人获之,余者悉止。盖言确权明责、定纷止争之要。天下女子、田宅,但凡看上去无主,又无邻舍乡里明示另有纠纷,那便如野兔在衢。
买主只要觉得有利可图,自可果断买下。如果非得反复查验,岂不是失了先机?还有谁人敢与人贸易?”
张学曾和师爷一听,果然很有道理。
商机便如追逐野兔,稍纵即逝,手快有手慢无,顾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,一下子就让他们想明白了《大明律》里那个“公证契约为先”的条款背后暗含的圣人道理。
原来这是为了名正言顺、定纷止争啊!
当然,这番话说是“朱子曰”,其实有点牵强。
在场其他人智商不够,听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处。
唯有设计此案的沈树人,听完后暗赞顾炎武的急中生智、旁征博引。
这番话实际上是司马光在《资治通鉴》的原文里,发表的一段评论。但司马光的儒学地位不够高,所以顾炎武不引他。而南宋时,朱熹写过《资治通鉴纲目》,这几句话他并没有修改,直接把司马光的话抄过来了。
顾炎武不说是司马光说的而说是朱熹说的,给张学曾的台阶就顺畅多了。
“身边留个读书破万卷的家伙帮我要做的事情注释、寻找依据,看来还挺好用的。记得顾炎武历史上科举也是屡试不第,好像这次乡试考完后就放弃了,到时候趁着这个案子重谢他一下,延揽给我当师爷也挺不错。”
沈树人心中暗忖,已经动了把顾炎武因为正式幕僚的念头。
他自己擅长计谋,但读古书太少。找个人帮他把很多暗黑的谋略润色粉饰一下,名实兼收,绝对很有必要。
而另一边,董良还在左支右拙、试图做最后的抵挡,但也都被轻易瓦解。
只听顾炎武侃侃而谈地乘胜追击:“孟子曰,民之为道也,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。苟无恒心,放辟邪侈,无不为已。及陷乎罪,然后从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焉有仁人在位,罔民而可为也!
我《大明律.户律》力求田宅典身须有公契、责罚私契,正为孟子恒产恒心之义。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。
至于董良说董小娘子知情、应该告知过沈林,但沈林确不知情——此事学生觉得也不奇怪,因为董小娘子与董良和沈林所签契约,内容本就不同。
请府台再细看这两份契约——董良要董小娘子在丧期内便偷偷议亲,此事有违孝道,董小娘子自然不敢明从,最多只是迫于形势,虚与委蛇。
沈林之契约,却只写明要董小娘子以将来劳力偿债,并不涉及娶纳或以色侍人,故而董小娘子公然允之亦不违孝道。古之孝子孝女,便多有‘卖身葬父、卖身葬母’之义举,只要卖身不是以娶纳淫乐为约,而是以出卖劳力为约,有何不可?
董小娘子只是一时喜从天降,忘了前约。纵然有毁约,也只需依《户律》责其退赔董良银钱即可,董小娘子与董家绣庄的归属,却是不容置疑的!”
听完顾炎武的滔滔雄辩后,苦主董良这下算是彻底傻了眼,再也说不出半句抗辩。
连知府张学曾都听得有些热血沸腾,差点儿以为自己判案是在为名教光大了。
对啊!这事儿说破天去,董白也不过是一个“违约”,违约就按户律让她赔钱好了!蔡守信夺什么人闯什么宅啊!
张学曾赶紧一查,然后又发现,董良和蔡守信父子,这几年其实也没为董白付过多少外债,只是在那儿拖延扯皮挡债主,简直是不见兔子不撒鹰,太刁钻了。
所以,要想核定“董良一家因为董白的违约,而遭受的实际损失”,也很难界定出来,他们都没实际给钱,有什么好损失的?
这等有欺负故主孤女寡母嫌疑的恶徒,不彻查就不错了,所以连赔钱的环节,一番拷问后也是轻松揭过。
沈树人没追究他赔沈家受伤家丁的汤药费,就很不错了。
……
搞定大案之后,张学曾内心也是舒畅了些。
不过这个案子比较离奇,明明是一方死伤了人命,但被告最后却是无罪,这无论如何都是要上报南京刑部、全案详细复查的。
毕竟这个判决很曲折,跟常理之间的不同之处,不是三言两语解释得通。
平时就是审一年的案子,都没有涉及到名义定性那么复杂的。
回到后堂,他就跟徐友亮商议,后续流程该如何走、该缓还是急。
徐友亮想了想,斟酌到:“这手续学生倒是可以斟酌,缓急还需老爷自行裁处,只要不违背大明律的期限即可——说句不该说的话,这可不是光看律条,还得看各方的意思。”
张学曾立刻就懂了,移送期限方面,他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。在这个期限内,时缓时急,可以看各方有没有人打招呼嘛!
这可是偷偷收银子的好时机。
“那就先搁下吧,看看有没有人申诉。”
张学曾还真没白等,仅仅结案后两天,户部主事沈廷扬就从太仓偷偷赶到吴县,连夜私下求见了张学曾。
沈廷扬官阶比张学曾整整低两品,张学曾见他时,却是满脸堆笑。
这可是苏州地面上的活财神啊!他儿子犯了事,哪怕最终无罪,也是能攥出不少银子的!
沈廷扬也不藏着掖着,直接不卑不亢地表示:
“张兄为犬子的案子费心了,这十支朝鲜国的人参,权当给张兄安神醒脑、弥补心力。还有两千两银子,权当买些别处出产的药材滋补。
沈某向来也感慨犬子顽劣,只求张兄从速从严、秉公执法,不必给我面子——还有,此事毕竟瓜田李下。沈某所求虽然大公无私,但毕竟是私下有些礼尚往来,恐外人议论,还请张兄对沈某来访之事,无论对谁都要保密。”
沈廷扬最后半句话,其实如果只是为了保密,完全没必要说。
毕竟收银子的事儿,谁会大嘴往外宣扬?可不往虎口里探头么。
但张学曾也是人精,听他这么说,已经意识到,沈廷扬这是玩真的!不是跟他打哑谜说客气话!
他说的“从速从严、秉公执法”,估计是真要把他儿子往南京刑部送!
张学曾目瞪口呆,半晌没反应过来。
虎毒尚且不食子啊!
“沈贤弟……我没听错吧?”张学曾实在忍不住追问。
沈廷扬一脸正气:“沈某向来秉公无私、大义灭亲。”
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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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冤枉呐!这董小娘子本已欠债多年,而且欠了好多家的银子。自董家主母死后,一直是我家帮衬着应付抵挡那些债主,董小娘子明明已经与我家约定典房委质,有密约在先,还望明查!”
张学曾一个画家知府,对这些复杂的律令细节也不是很懂,权衡之后,便跟师爷切磋。
刑名师爷徐友亮悄声支招:“老爷,此案斗杀人命之实已明,双方均无异议,关键便在如何认定这董家绣庄,在案发时究竟是属于董家、还是属于蔡家、还是属于沈家。
名正则言顺,只要名分一定,就好判定究竟是私闯民宅、伤人者护主心切,还是蓄意豪夺、殴伤人命。”
张学曾也悄声追问:“那你倒是说说,依大明律这董家绣庄当时是不是算沈家的了?”
徐友亮:“这自然需要老爷查验双方关于买人、典屋的契券、邻舍乡里的证词了。”
张学曾点点头,随后便是一番繁冗的司法调查程序。
最后果然如沈树人预料,按《大明律》,当时董家绣庄基本上算是交割给沈家了。
之所以加个“基本上”,是因为还有一丁点可以被抗辩的瑕疵。
那董良在看完双方契券后,原本也已面如死灰,但丧子之仇也让他思路爆发,情急之下扯住最后一根稻草:
“请府台明察!依《大明律》,纵然我家与董小娘子的契券不曾为邻舍乡里见证,但我家的契券毕竟在先。董小娘子对此心知肚明,她跟沈家立契时,难道不会告诉沈家?
所以,沈家这并不是‘事先不知已另有买主’,而是明知故犯、蓄意欺诈。这是他们设的局啊!后续的一切,怎能以‘户主心切、临时起意’而定?”
张学曾听了这番抗辩,心中也是纠结,又请教师爷,不想在这种大案上落下口实。
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:如果可以证明沈家并非“疏忽”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经与人有约在先、而是“明知故犯”,那依照《大明律》就还得承担一部分罪过。
用后世的人话翻译一下,那就是“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”,那也得是“善意第三人”。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,是不受保护的。
《大明律.户律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后世民法说得那么细,没解释为什么“公证契约优先”,只是直接给了个结论,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员自己推理。
就在双方争执暂时陷入拉扯时,终于轮到顾炎武发力了。
顾炎武今日客串沈树人的讼师,之前还没表现机会呢。
只听他取得张学曾允许后,开始慷慨陈词:
“请府台明察,这董良以他们家的密约在先为由抗辩,不仅违背《大明律》,也违背圣人之道,他说沈林事先知情、蓄意为之,更是纯属臆测污蔑。
朱子曰:一兔走衢,万人逐之。一人获之,余者悉止。盖言确权明责、定纷止争之要。天下女子、田宅,但凡看上去无主,又无邻舍乡里明示另有纠纷,那便如野兔在衢。
买主只要觉得有利可图,自可果断买下。如果非得反复查验,岂不是失了先机?还有谁人敢与人贸易?”
张学曾和师爷一听,果然很有道理。
商机便如追逐野兔,稍纵即逝,手快有手慢无,顾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,一下子就让他们想明白了《大明律》里那个“公证契约为先”的条款背后暗含的圣人道理。
原来这是为了名正言顺、定纷止争啊!
当然,这番话说是“朱子曰”,其实有点牵强。
在场其他人智商不够,听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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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番话实际上是司马光在《资治通鉴》的原文里,发表的一段评论。但司马光的儒学地位不够高,所以顾炎武不引他。而南宋时,朱熹写过《资治通鉴纲目》,这几句话他并没有修改,直接把司马光的话抄过来了。
顾炎武不说是司马光说的而说是朱熹说的,给张学曾的台阶就顺畅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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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府台再细看这两份契约——董良要董小娘子在丧期内便偷偷议亲,此事有违孝道,董小娘子自然不敢明从,最多只是迫于形势,虚与委蛇。
沈林之契约,却只写明要董小娘子以将来劳力偿债,并不涉及娶纳或以色侍人,故而董小娘子公然允之亦不违孝道。古之孝子孝女,便多有‘卖身葬父、卖身葬母’之义举,只要卖身不是以娶纳淫乐为约,而是以出卖劳力为约,有何不可?
董小娘子只是一时喜从天降,忘了前约。纵然有毁约,也只需依《户律》责其退赔董良银钱即可,董小娘子与董家绣庄的归属,却是不容置疑的!”
听完顾炎武的滔滔雄辩后,苦主董良这下算是彻底傻了眼,再也说不出半句抗辩。
连知府张学曾都听得有些热血沸腾,差点儿以为自己判案是在为名教光大了。
对啊!这事儿说破天去,董白也不过是一个“违约”,违约就按户律让她赔钱好了!蔡守信夺什么人闯什么宅啊!
张学曾赶紧一查,然后又发现,董良和蔡守信父子,这几年其实也没为董白付过多少外债,只是在那儿拖延扯皮挡债主,简直是不见兔子不撒鹰,太刁钻了。
所以,要想核定“董良一家因为董白的违约,而遭受的实际损失”,也很难界定出来,他们都没实际给钱,有什么好损失的?
这等有欺负故主孤女寡母嫌疑的恶徒,不彻查就不错了,所以连赔钱的环节,一番拷问后也是轻松揭过。
沈树人没追究他赔沈家受伤家丁的汤药费,就很不错了。
……
搞定大案之后,张学曾内心也是舒畅了些。
不过这个案子比较离奇,明明是一方死伤了人命,但被告最后却是无罪,这无论如何都是要上报南京刑部、全案详细复查的。
毕竟这个判决很曲折,跟常理之间的不同之处,不是三言两语解释得通。
平时就是审一年的案子,都没有涉及到名义定性那么复杂的。
回到后堂,他就跟徐友亮商议,后续流程该如何走、该缓还是急。
徐友亮想了想,斟酌到:“这手续学生倒是可以斟酌,缓急还需老爷自行裁处,只要不违背大明律的期限即可——说句不该说的话,这可不是光看律条,还得看各方的意思。”
张学曾立刻就懂了,移送期限方面,他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。在这个期限内,时缓时急,可以看各方有没有人打招呼嘛!
这可是偷偷收银子的好时机。
“那就先搁下吧,看看有没有人申诉。”
张学曾还真没白等,仅仅结案后两天,户部主事沈廷扬就从太仓偷偷赶到吴县,连夜私下求见了张学曾。
沈廷扬官阶比张学曾整整低两品,张学曾见他时,却是满脸堆笑。
这可是苏州地面上的活财神啊!他儿子犯了事,哪怕最终无罪,也是能攥出不少银子的!
沈廷扬也不藏着掖着,直接不卑不亢地表示:
“张兄为犬子的案子费心了,这十支朝鲜国的人参,权当给张兄安神醒脑、弥补心力。还有两千两银子,权当买些别处出产的药材滋补。
沈某向来也感慨犬子顽劣,只求张兄从速从严、秉公执法,不必给我面子——还有,此事毕竟瓜田李下。沈某所求虽然大公无私,但毕竟是私下有些礼尚往来,恐外人议论,还请张兄对沈某来访之事,无论对谁都要保密。”
沈廷扬最后半句话,其实如果只是为了保密,完全没必要说。
毕竟收银子的事儿,谁会大嘴往外宣扬?可不往虎口里探头么。
但张学曾也是人精,听他这么说,已经意识到,沈廷扬这是玩真的!不是跟他打哑谜说客气话!
他说的“从速从严、秉公执法”,估计是真要把他儿子往南京刑部送!
张学曾目瞪口呆,半晌没反应过来。
虎毒尚且不食子啊!
“沈贤弟……我没听错吧?”张学曾实在忍不住追问。
沈廷扬一脸正气:“沈某向来秉公无私、大义灭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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